要闻速览 | 我国境内公募基金管理规模增至26.79万亿元

2023-03-28 17: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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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速览

  2022年8月2日

  1. 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8月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发现的收支管理不规范、资产风险分类不实、核销后管理不到位、境外资产管理薄弱、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从四方面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强化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一是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夯实财务基础,促进降本增效高质量发展;二是加强金融资产管理,维护金融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三是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准确实施会计核算,真实完整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四是财政部门要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效维护所有者权益。(证券日报网)

  2. 财政部修订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推动提高高校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近日会同教育部修订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称《制度》),推动提高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本次修订以落实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体现高校财务特点为原则,并与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保持衔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高校财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二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制度》作相应调整和细化,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等要求,增加高等学校实行成本核算的规定,调整财务报告、资产管理相关条款。三是提升高校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根据《会计法》有关精神,提出对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相关专业背景的明确要求。四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会同教育部等部门密切关注《制度》实施情况,推进相关培训解读工作,持续跟踪问效,指导高校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服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新网)

  3. 我国境内公募基金管理规模增至26.79万亿元

  8月2日下午五点,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2022年6月份公募基金市场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6.79万亿元,较5月底的26.26万亿元环比增长2%,基金产品数量达到10010只。

  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39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5家,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4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

  (证券日报网)

  4. 中国银保监会就《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和文件,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披露范围和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明确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隐私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保险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同时,明确了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监管举措。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实施适用的规则。

  《办法》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强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办法》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信息。《办法》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5.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8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对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在2021年工作基础上,对钢铁、焦化、铁合金、水泥(有熟料生产线)、电解铝以及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铵、黄磷、平板玻璃、建筑和卫生陶瓷、有色金属(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行业企业开展全面节能监察。(工信部网站)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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